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581民初977号
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曹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某,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陈某,男,生于1973年10月19日,汉族,住陕西省西庄镇南强村六组,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郝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