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武陟同怀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展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525民初228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01月01日出生,住江苏省靖江市。 原告:***,男,汉族,1972年09月03日出生,住山东省新泰市。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君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陟同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龙源街道东仲许村东兴大街0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展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长乐中路242号金花新都汇3栋1803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武陟同怀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展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02月0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交、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