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宣汉峰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722民初140号 原告:宣汉县峰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宣汉县蒲江街道永安大道西商农产品(冷链)物流园一期A11幢2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2MA63ED3R2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图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图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润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绿地中央广场维萨瀛海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U7DU0XM。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润秋建设有限公司宣汉分公司,住所:四川省宣汉县南坝镇书苑社区幸福小区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2MAC9DJ2B2X。 负责人:***。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1123F。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秦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宣汉县蒲江街道多宝寺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2MA65RTY3XF。 被告:***,男,汉族,1990年12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武穴市保康路155-1号信达明珠花园1栋2106室,公民身份号码4211821990********。 被告:***,男,汉族,1985年1月5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东华门街7号,公民身份号码1423031985********。 原告宣汉县峰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润秋建设有限公司、陕西润秋建设有限公司宣汉分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秦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原告宣汉县峰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宣汉县峰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