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1执410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某某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某某能源有限公司某某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该公司负责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某某能源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江苏某某安装有限公司与某某能源有限公司某某工程公司、某某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字(2022)第305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某某能源有限公司某某工程公司、某某能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某某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一、某某能源有限公司某某工程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650,974.33元及利息;二、某某能源有限公司某某工程公司承担仲裁费20,650元,保全费5,000元;三、上述款项某某能源有限公司支付不足的部分由某某能源有限公司某某工程公司承担;四、共同承担本案执行费19,864元。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江苏某某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其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陕01执41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