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泉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6)黔2702执729号
江某某、贵州某公司:
关于江某某与贵州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黔2702民初52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6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15000元、案件受理费88元,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25元。
经本院执行,现已执行到位人民币15213元(其中执行案款15000元、案件受理费88元、执行费125元)。至此,江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5)黔2702民初5209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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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