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双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自贡东方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双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04民初1988号
申请人:自贡东方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凤凰乡永胜村。
法定代表人:朱立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寿华,四川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新,四川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双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聚林世纪城13栋三层。
法定代表人:周湘龙,董事长。
申请人自贡东方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双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对被申请人价值35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贵州双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共计价值35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同等金额的银行存款。
需要续行保全措施的,相关权利人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保全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剑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 阳
书 记 员 游雪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