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沛霖水利建筑有限公司与舒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皖1523行初5号
原告安徽沛霖水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舒**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062478210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龙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舒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住所地舒城县城关镇**里河路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42557042573XJ。
法定代表人***,局长。
出庭负责人***,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医疗工伤股股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女,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舒城县。
第三人***,女,1991年6月8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
第三人:***,男,199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
第三人:***,女,194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上述四位第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舒城县张母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沛霖水利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舒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工伤认定一案中,原告安徽沛霖水利建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沛霖水利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沛霖水利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