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丰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25民终5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11月28日生,壮族,云南省屏边县人,农民,住屏边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7年11月18日生,壮族,云南省屏边县人,农民,住屏边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丰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双桥路201号银海商御小区1幢1单元7层708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丰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屏边分公司,住所地:屏边县玉屏镇零开云水寨。
负责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辉,男,1985年10月4日生,苗族,丰江公司项目负责人,住屏边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军,屏边县兴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云南丰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丰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屏边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云2523民初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云南丰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丰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屏边分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云2523民初41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牛自有、***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计925元均由牛自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何红
审判员***
审判员*鹏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