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福沃德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用、某某沃德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15894号 原告:**用,男,197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被告:***沃德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邮科院内烽火大楼九层1区(珞珈会众创空间-06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南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用与被告***沃德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用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用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用负担。 审 判 员  董 菲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