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113财保1238号
申请人:陕西攀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陕西宏达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宏达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作出(2021)陕0113民初37535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对申请人陕西攀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共计4334674.74元的财产查封、冻结。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作出(2021)陕0113民初375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原告陕西宏达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477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陕西宏达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双方收到判决后,被申请人陕西宏达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15日作出(2022)陕01民终109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申请人陕西攀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冻结、查封申请人陕西攀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共计4334674.74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申请人陕西攀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共计4334674.74元的财产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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