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宏达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攀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宏达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113财保1238号 申请人:陕西攀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陕西宏达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宏达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作出(2021)陕0113民初37535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对申请人陕西攀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共计4334674.74元的财产查封、冻结。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作出(2021)陕0113民初375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原告陕西宏达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477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陕西宏达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双方收到判决后,被申请人陕西宏达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15日作出(2022)陕01民终109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申请人陕西攀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冻结、查封申请人陕西攀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共计4334674.74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申请人陕西攀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共计4334674.74元的财产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