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攀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13民初11713号
原告:陕西攀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安市莲湖区北院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宏达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负责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攀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宏达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2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陕西宏达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攀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5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875.5元。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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