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4)陕0902执恢1233号
陕西南水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宏达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南水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21)陕0902民初60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宏达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300万元、截止2021年12月20日的利息119.74万元,以及自2021.12.21日起,以3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2)负担案件受理费19465元及执行费。
以上执行案款汇入下列子账户,转账同时附案号、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交款人姓名或名称、交款用途等信息: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康高新区支行
账户名称: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账号:62326336001********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