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902执恢1232号
申请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陕西旭鹏楼宇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巴山中路28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宏达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细柳街办西洋路长安国际企业总部41栋501室。
被执行人:***,男性。
被执行人:陕西南水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七路1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陕西旭鹏楼宇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宏达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南水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件中,因上述申请执行人的被执行人均为***及陕西南水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为便于执行,本院决定并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陕西南水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陕西南水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