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民初967号
申请人:淄博轩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文昌湖区商家镇环湖东路孔子文化创意园A1栋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MA7DP2CP4K。
法定代表人:荣秀华,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路鑫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文昌湖区商家镇环湖东路孔子文化创意园A1栋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MA7FH2R62C。
法定代表人:刘建昌,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安康景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花园大道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91MA70P8A361。
法定代表人:贾媛,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建工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沣惠北路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49644A。
法定代表人:牛新会,董事长。
被申请人:陕西宏达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细柳街办西沣路长安国际企业总部41栋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87758999N。
法定代表人:王永昆,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富烨吉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泾干街道花李村武将刘组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2MA714AUC98。
法定代表人:吴亚军,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三门峡旺途矿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义马市新义街街道办事处陇南开发区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1MA9FC0FWXX。
法定代表人:高飞,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93468X。
法定代表人:周达,董事长。
申请人淄博轩煜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路鑫通商贸有限公司、安康景宜置业有限公司、陕西建工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宏达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富烨吉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门峡旺途矿产品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淄博轩煜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淄博路鑫通商贸有限公司、安康景宜置业有限公司、陕西建工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宏达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富烨吉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门峡旺途矿产品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淄博轩煜商贸有限公司已提供财产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路鑫通商贸有限公司、安康景宜置业有限公司、陕西建工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宏达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富烨吉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门峡旺途矿产品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1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 曼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闫忆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