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华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绿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云南华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25民终29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5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沐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绿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地:云南省绿春县风情园旁。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云誉(开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华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中安街道胜境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云南鼎钰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市金石路金玉名园F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红河分公司负责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第三人:绿春博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绿春县花园巷37号3幢70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第三人:***,男,1968年2月4日生,哈尼族,住绿春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绿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云南华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云南鼎钰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及原审第三人绿春博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绿春县人民法院(2021)云2531民初3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150元,减半收取为757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