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华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华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与绿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云南鼎钰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25民终7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华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中安街道胜境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10月27日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5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沐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绿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地:云南省绿春县风情园旁。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局副局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云誉(开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云南鼎钰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市金石路金玉名园F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上诉人云南华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绿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及原审被告云南鼎钰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绿春县人民法院(2021)云2531民初6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认为,一审未查清华实公司下游施工人已完成工程的价款,以及华实公司绿春分公司为涉案项目所购设备目前所在,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另外,对工程已完成部分价款的确定和处分与绿春博峰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利害关系,本案遗漏追加绿春博峰工程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绿春县人民法院(2021)云2531民初6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绿春县人民法院重审。 ***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160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长***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