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613民初73号
原告:山东民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春晖路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
原告山东民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向本院申请撤诉,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民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