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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481民初9032号 原告:***,男,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嘉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常秀街1250号市港航局管养中心大楼*楼东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582691920E。 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辰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海洲街道钱江大厦******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082947619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浙江辰基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