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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成都某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兵0601民初102号 原告:成都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 被告:曾某,女,汉族,住新疆五家渠市。 原告成都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曾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服务费2545.06元(87.68平方米×1.4元/月·平方米×20个月22天,2020年9月9日至2022年5月31日);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54.51元(2545.06元×10%);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25元;以上合计2824.57元; 事实及理由:原告与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某小区物业服务合同》,从2020年9月9日开始为位于五家渠市青格达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期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至2022年5月31日。 被告购买了位于五家渠市青格达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期××号楼××单元××室,面积为87.68平方米的住房,并已入住。但被告自2020年9月9日至2022年5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至今一直未缴纳,拖欠物业服务费2545.06元。因原告多次催缴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曾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4月21日,原告成都某有限公司依法成立,经营范围包括物业管理、房地产经纪、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等。 被告曾某为五家渠市青格达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期××号楼××单元××室的业主,其房屋面积为87.68平方米。2020年9月6日,原告与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某业主委员会)签订一份《某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将五家渠市青格达湖经济开发区某的物业管理服务交由原告负责。物业服务内容为: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2.物业共用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管理;3.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的维护;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6.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服务……,合同期限从2020年9月6日至2023年9月5日……物业服务费为高层住宅1.4元/月/平方米,商业物业2.8元/月/平方米……业主按每半年、每年(每月/每季/每年)交纳物业服务费,每次交费的具体时间为每年9月6日。业主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未能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按每日3‰的标准向物业公司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进驻某园住宅小区,为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提供内容为卫生清扫、垃圾清运、电梯保养、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等工作。原告某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终止服务、退出案涉小区,由案外人为案涉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20年9月9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物业费2545.06元及违约金未果,故引发本案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某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营业执照副本、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催费照片、某小区收费公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宅三级物业服务标准、《电(扶)梯设备保养务合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生活垃圾清运费报销申请、某小区项目生活垃圾清运费报销申请、某小区拉运树苗费用报销申请及收款收据、来电来访登记表、紧急事件处理登记、客户投诉/意见处理表、培训签到表、工程培训记录、客服管家日志、公共区域维修派工单、工程人员值班记录、总坪绿化查验问题汇总表、秩序岗位值班记录、人员出入登记表、某小区地库记录本、车辆进出登记表、消防监控中心设备运行记录表、日常工作照片、某小区项目二次供水水箱清洗合同、水质检测费用报销申请、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乌鲁木齐监测站检测报告、疏通下水费用报销申请明细及新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人员工资表、工作荣誉照片、某小区物业管理交接协议及庭审笔录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以及第九百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的规定,原告经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的选聘为五家渠市青格达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作为该小区业主,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物业费。经计算,被告应支付2020年9月9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2538.44元(87.68平方米×1.4元/月·平方米×12个月÷365天×629天)。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给付原告物业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原告主张按照未付物业费的10%计算违约金过高,本院兼顾物业合同的履行情况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确定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算被告应支付原告逾期付款损失。经计算,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153.15元(2538.44元×3.45%/年÷365天×491天×130%,违约金自2022年9月6日计算至2024年1月10日起诉之日)。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曾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请求,视为其放弃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法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九百三十七条、第九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曾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成都某有限公司物业费2538.44元、违约金153.15元,合计2691.59元; 二、驳回原告成都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成都某有限公司负担1元,由被告曾某负担2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九十二条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第九百三十七条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