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蓝天七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志远电气有限公司、新疆蓝天七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兵0601民初522号 原告:*****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6年3月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五家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渠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1日立案。原告*****电气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89元(已减半收取),邮寄费120元(原告已预交),合计2709元,由原告*****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