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川2021民初1178号
申请人:四川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某某建设集团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丁某。
申请人四川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某某建设集团某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中国某某建设集团某某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1061922.31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并提供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中国某某建设集团某某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1061922.31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其中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的冻结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某某建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