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烨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2021民初2241号 原告: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江油市。 被告:中国某火电工程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第三人:杨某,男,197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第三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成都市武侯区。 原告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火电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杨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陈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