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2021民初2241号
原告: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江油市。
被告:中国某火电工程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第三人:杨某,男,197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第三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成都市武侯区。
原告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火电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杨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陈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