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4028民初244号
原告: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
法定代表人:何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男,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某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丁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五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边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巨拓建设有限公司、某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5日立案。原告某工贸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工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24元,减半收取计4862元,由某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