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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104民初14354号 原告:山东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马某,男,198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 原告山东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6日立案。原告山东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65元,由原告山东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