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26执保602号之一
申请人:***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公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公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东龙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大桥镇308国道2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东龙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东龙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价值21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东龙传动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支行的存款(账户:1513********)25614.32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常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