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81民初8241号
原告:成都万鸿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唐昌镇平康村1组30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国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蜀西路48号9栋90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万鸿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国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成都万鸿门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成都万鸿门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万鸿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725元,由原告成都万鸿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