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顺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川胜电缆有限公司、四川顺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21财保78号
申请人:四川省川胜电缆有限公司。住所:蓬溪县上游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13094184051。
法定代表人:刘鸿如,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郭述林,四川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顺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四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0574839399。
法定代表人:聂采干。
申请人四川省川胜电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顺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东风牌(川A4××**)、吉利美日牌(川AL××**)、雷克萨斯(川A3××**)、五十铃牌、特斯拉牌(川AD6××**)、牧马人(川A6××**)车辆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四川顺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工行成都沙河万年场支行(账号:4402********)、工行成都沙河理工大学支行(账号:4402********)存款予以冻结,限额为908861元。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申请人四川省川胜电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省川胜电缆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四川顺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东风牌(川A4××**)、吉利美日牌(川AL××**)、雷克萨斯(川A3××**)、五十铃牌、特斯拉牌(川AD6××**)、牧马人(川A6××**)车辆。查封期限为2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和办理过户手续;
二、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顺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工行成都沙河万年场支行(账号:4402********)、工行成都沙河理工大学支行(账号:4402********)存款,限额908861元。期限1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省川胜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赵振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彭 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