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千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千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成就建材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民初1340号
申请人:江苏千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新区万胜村一组4幢三楼B。
法定代表人:张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长春,江苏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盐城市成就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生建村。
法定代表人:吴建充,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袁竹茂,男,1947年12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新区。
被申请人:袁桂成,男,1977年5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申请人江苏千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盐城市成就建材有限公司、袁竹茂、袁桂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千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盐城市成就建材有限公司、袁竹茂、袁桂成价值42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的财产,并已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千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条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粉平价值42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的财产。
财产保全申请费2620元,由申请人江苏千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申请。
审 判 员 郭玉国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徐 莲
书 记 员 王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