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07民初19583号
原告:广安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代市镇六桥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夏某,总经理。
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职务不详。
原告广安某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7日立案。原告广安某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安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安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安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