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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川1802民初850号 原告:雅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天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昆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雅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除判决书主文外简称某甲公司)诉被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除判决书主文外简称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44255.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22年9月2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144255.4元为基数按每天万分之六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3月29日,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位于雅安市雨城区××新区××路××段工程提供建筑材料。合同对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单价、验收标准、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签订合同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经原、被告双方结算,截止2022年8月29日,原告供货金额为540255.4元。期间,被告分别于2022年8月18日、12月16日支付原告200000元和150000元。经原告催收,被告于2023年1月17日支付46000元,余款144255.4元。之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提起诉讼。 被告某乙公司辩称:对原告主张的双方签订《购销合同》、原告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现尚欠原告货款金额的事实无异议。对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调减。同意按照LPR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某甲公司起诉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原告作为供方(乙方)、被告作为需方(甲方)于2022年3月29日签订的《购销合同》第十条约定:“甲方在收到乙方货物后,确认无误需及时办理货款,若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每延误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未付款万分之六的违约金”。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并经本院确认的:原、被告登记信息、法人身份证明、送货单、电子回执、客户专用回单、发票、《购销合同》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后,原告按约向被告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亦应当按约向原告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被告未按约定履行支付货款义务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请求由被告支付货款144255.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主张,理由正当,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是否予以调整的问题。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是对违约责任的约定,本院认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就违约责任的本质意义而言,在于补偿守约方的损失,兼顾有效制裁违约行为,故而在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所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衡量标准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本案中,某乙公司逾期支付货款给某甲公司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主要体现在其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损失,结合当前市场融资成本予以衡量,逾期付款的行为与民间借贷相类似,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酌情予以调整,即某甲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22年9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至款项付清日止。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雅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44255.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以尚欠货款为基数,从2022年9月2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48元、保全费1520元,由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雅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交,在本案执行时由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雅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