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99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沈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西子,男,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四川智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
被申请人:***,男,197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智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作出(2022)沪0118民初990号查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智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176,565元的财产。现申请人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智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176,565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璐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汪绮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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