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永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永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821民初第2772号之一 原告:***,男,1980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 被告:江西永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河东街道金竹园小区6栋门面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5711950167。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西永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西永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西永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