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821民初第2772号之一
原告:***,男,1980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
被告:江西永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河东街道金竹园小区6栋门面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5711950167。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西永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西永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西永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