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永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永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821民初277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80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曲濑乡水南曾家村1号,身份证号码362421198010211412。 被申请人:江西永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河东街道金竹园小区6栋门面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5711950167。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永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2019)赣0821民初277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永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江西永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等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永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0000元的冻结,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永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247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