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永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永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821民初2772号
申请人:曾冬发,男,1980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
被申请人:江西永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河东街道金竹园小区6栋门面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5711950167。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曾冬发与被申请人江西永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9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的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永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江西永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