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116执670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高新区天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付某某、王某某,陕西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安恒宁健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本院在执行西安市高新区天翔建设有限公司与西安恒宁健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2)陕0116民初2079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执行中,经本院调查,目前西安恒宁健康置业有限公司的账户已由政府监管,故目前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陕0116执67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