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18民初2448号
原告:西安占东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余下街道占管营村四组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高新区天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33号高新国际商务中心26层126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西安占东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高新区天翔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3日立案,在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逾期未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逾期未交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安占东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