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新区天翔建设有限公司

西安某置业公司与西安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民终46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某置业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某,女,198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男,1987年7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某建设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西安某置业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某置业公司)与被上诉人西安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上诉人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2)陕0116民初207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发现,上诉人西安某置业公司在收到一审法院《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西安某置业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