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双汇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应化实验化工厂与江苏双汇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民初961号 原告:长春应化实验化工厂。住所: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双汇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春应化实验化工厂诉被告江苏双汇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长春应化实验化工厂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应化实验化工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应化实验化工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3130元,退还原告长春应化实验化工厂3080元,剩余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长春应化实验化工厂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