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双汇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双汇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担保追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012执1519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江苏双汇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6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男,197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男,1967年11月1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双汇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担保追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2019)苏民抗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1012执1519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