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环科除尘设备有限公司

日照隆利浩机械有限公司、河北环科除尘设备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116执保1072号 申请人:日照隆利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环科除尘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献县。 申请人日照隆利浩机械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河北环科除尘设备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0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4月26日起到2024年4月26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书记员*** 法官助理***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