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环科除尘设备有限公司

日照隆利浩机械有限公司、河北环科除尘设备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116执保1072号之一 申请人:日照隆利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环科除尘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献县。 申请人日照隆利浩机械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河北环科除尘设备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6日作出(2023)鲁0116执保107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00000元,冻结期限自2023年4月26日起到2024年4月26日止。本案超额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被申请人超额部分的财产保全措施依法应当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书记员*** 法官助理***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