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东启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井陉某某五金经营部与赤峰东启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松山区分公司、杨某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21民初1563号 原告:井陉某某五金经营部,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 经营者:***,男,1988年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 被告:赤峰东启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松山区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 原告井陉某某五金经营部与被告赤峰东启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松山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井陉某某五金经营部与于202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赤峰东启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松山区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0719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井陉晟祥五金经营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井陉某某五金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赤峰东启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松山区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0719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如需继续财产保全,原告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财产保全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已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宋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