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东启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井陉某某五金经营部与赤峰东启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松山区分公司、杨某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21民初1563号之一 原告:井陉某某五金经营部,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 经营者:***,男,1988年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 被告:赤峰东启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松山区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 原告井陉某某五金经营部与被告赤峰东启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松山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7日作出(2025)冀0121民初1563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告赤峰东启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松山区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0719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原告井陉某某五金经营部于202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赤峰东启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松山区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0719元的冻结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