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东启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人南京国泰电力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赤峰东启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设计院、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526民初248号之一
申请人:南京国泰电力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168号江苏软件圆成长区第54号楼第7层7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赤峰东启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五金机电城二期1号写字楼1-1-1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46162137X8。
法定代表人:钱龙,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沿江大道22号。
法定代表人:*卫星,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国泰电力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赤峰东启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设计院、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南京国泰电力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赤峰东启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存款46000元、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存款3531120.02元进行保全,并申请人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鼓楼营销服务部处投保诉讼保全责任险。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对被申请人赤峰东启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4000801220000000004859存款46000元,在冻结期间非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支取;
二、冻结对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在宜昌分行葛洲坝支行账号为71790000081020200002存款3531120.02元,在冻结期间非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支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齐达来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爱华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