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东启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赤峰东启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诉科左后旗财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后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522民初9453号
原告:赤峰东启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赤峰市松山区。
法定代表人:钱龙,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禄能,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后旗财政局。
住所地:科左后旗甘旗卡镇巴彦路。
法定代表人:色希雅拉吐,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典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赤峰东启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1457158.69元,投保金60000.00元,合计1517158.69元,并自2019年2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直至工程款、投保金全部付清为止,利息54000.00元,合计1571158.69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26日科左后旗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外公开招标,招标的项目为科左后旗农业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第一期)施工第三标段(招标编号:HG(2016)B-142)原告对该项目进行投标并中标。2016年10月10日科左后旗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原告签订了后农开(高标准)2016-05号《输变电线路工程施工合同书》。该中标工程施工完毕并于2018年1月12日验收合格。被告给付一部分工程款尚欠工程款1457158.69元,投保金60000.00元,合计1517158.69元。2017年9月28日科左后旗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发后机编字(2017)34号文件,撤销了科左后旗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独立财务资格,并明确其为科左后旗财政局内设机构。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向法庭提交了《2016年通辽市科左后旗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输变电线路工程施工合同书》复印件一份。
被告答辩称,按照国家、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后旗机构改革方案的规定,本案合同中的甲方权利义务已经由*****后旗农牧局享有并承担,原告依据本案合同主张的全部款项应向科左后旗农牧局主张,答辩人并非本案适格被告,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依法驳回。具体理由如下:
一、答辩人并非《2016年通辽市科左后旗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输变电线路工程施工合同书》的签订主体,该合同于2016年10月10日签订,合同甲方是科左后旗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合同乙方是原告,答辩人并非合同任何一方。二、答辩人曾与2017年9月28日因机构改革的原因,承接了科左后旗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相关职责,又于2019年1月23日因全国性国家机构改革文件精神及《科左后旗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将农业综合开发的管理职责移交给科左后旗农牧局。三、本合同项目属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因管理职责已经整合至科左后旗农牧局,包括本案项目在内的所有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档案材料、资金指标答辩人也已经全部向科左后旗农牧局交接完毕,故本案合同的甲方权利和义务也应由科左后旗农牧局行使并承担,包括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综上所述,答辩人并非本案适格的被告,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请求。被告向法庭提交了证据1、《2016年通辽市科左后旗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输变电线路工程施工合同书》复印件,2、2019年1月23日中共科左后旗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后党办发(2019)2号,中共科左后旗委员会办公室科左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科左后旗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3、关于《农业开发办指标划转的申请》、科左后旗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项目、会计档案资料、2019年5月9日交接书一份移交单位为科左后旗财政局,接收单位为科左后旗农牧局。以上证据证明科左后旗财政局不是本案适格主体。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后党办发(2019)2号,中共科左后旗委员会办公室科左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科左后旗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与原告签订2016年通辽市科左后旗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输变电线路工程施工合同书》的科左后旗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发项目的管理职责应由科左后旗农牧局继续履行,被告科左后旗财政局与科左后旗农牧局办理了交接,科左后旗财政局不是适格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赤峰东启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付国权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