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422执41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
被执行人:广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凯旋路16号广西裕达集团南宁五象总部基地广东大厦三十六层36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697100399。
法定代表人:梁绍卫,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与广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2020)桂1422民初265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广西***建设有限公司在在中国工商银行21×××30账户存款193992.6元,并于2021年1月28日作出(2020)桂1422民初265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广西***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1275.2元。判决生效后,因广西***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义务,***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2020)桂1422民初2650号民事裁定对被执行人广西***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21×××30账户存款193992.6元的冻结。
二、扣划被执行人广西***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21×××30账户存款174785.4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林荣海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韦金山
书 记 员 卢福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