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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上海万帝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31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万帝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5)**一(民)初字第1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在收到原审法院缴纳上诉费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并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卞晓勇
审判员邬梅
代理审判员*菲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朱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