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万帝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上诉人河南省川渝联盟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万帝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终字第8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川渝联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万帝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上诉人河南省川渝联盟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万帝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51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原、被告签订的《区域合作协议》约定,因协议引起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协议的最后签订地点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方圆创世A座六楼,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被告签订的《区域合作协议》约定,因协议引起的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协议签订地是上海;该协议虽然约定了协议签订地法院管辖,但起诉时不能确定具体管辖法院,故此管辖约定视为约定不明。因本案是合同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住所地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故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闫沛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