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18民初32485号
原告:厦门万安某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邵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某,女,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某,男,员工。
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厦门万安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6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万安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万安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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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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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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