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浙0783民初800号
原告:浙江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
被告:衢州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
原告浙江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衢州某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日
代书记员***